网鸽为民事侵权行为
赛鸽运动是我国正式的体育竞赛项目之一,是以信鸽协会为代表的、以会员形式参与的一项正规的竞赛项目,赛鸽作为竞赛选手有以下功能和不可侵犯的合法权利。
1.赛鸽本身是运动员,其所有权为竞赛者所有,这是区别于普通的鸽子和野生动物身份的重要特征。因此,这种特殊的身份与特征是受到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2.赛鸽代表参赛会员参加竞赛,会员依法登记注册,是赛鸽竞赛主体,饲养赛鸽是一项正当的合法行为。赛鸽在赛线上竞赛飞行,既是运动员,同时也是参赛会员的移动财产,是法律赋予赛鸽竞赛活动的特定赛场,具有不可侵犯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赛鸽的竞赛与飞行是一种体育竞赛行为,所以,赛鸽不容遭到侵犯与破坏。
3.赛鸽作为会员的竞赛选手,具有一定的价值,这种价值是会员独有的、移动的个人财产,具有动产的特殊性,这种动产同属于公民私有财产,具有不可争议的物权特征,具有不可侵犯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因此,网鸽行为破坏和侵犯的是我国体育竞赛权和公民私有财产权。
此外,赛鸽不但不可任意抓捕和侵犯,收留者还应当具有返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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