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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2-15  浏览次数:932

关于印发《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象棋协会、棋牌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国象棋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生效,原《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废止。

      附件: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


                                              中国象棋协会      

                                              2020年9月29日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的顺利进行,促进象棋运动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赛秩序,预防并处罚违背体育运动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违纪违规行为,保障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以及中国象棋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象协”)各级会员、各赛事组织者及其他在中国象协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中国象棋协会章程》、中国象棋协会《象棋竞赛规则》等有关规定,特制定《中国象棋协会纪律准则和处罚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象棋协会纪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象协负责纪律监督和处罚的委员会,遵循独立、公开、公正、公平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作出处罚和处理决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违规责任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象协行业管理下的与象棋运动有关的竞赛及相关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   适用主体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组织、自然人:
  (一)中国象协及各会员(含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二)参加年度全国象棋赛事注册(包括年度注册、联赛注册等)的单位;
  (三)运动员(或称“棋手”);
  (四)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领队、教练及随队工作人员;
  (五)参加相关赛事及活动的裁判员、仲裁、技术代表等;
  (六)赛区组委会或组织单位(含承办、协办、执行单位等);
  (七)其他与中国象协及其赛事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纪律仲裁委员会行使处罚权
  相关主体在中国象协主办、承办的赛事及相关活动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纪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罚。
  纪律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决定会同职业联赛委员会、群众赛事活动委员会、品牌赛事委员会、教练员委员会、品牌赛事开发委员会、裁判委员会)和各类赛事  组委会仲裁委员会等,有权根据违规行为性质、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及影响等因素,依据本规定,给予违规主体处罚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章  通  则


  第六条   处罚种类
  针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或核减比赛经费(奖金);
  (四)停赛(场、全部);
  (五)取消比赛成绩(局、场、全部);
  (六)取消参赛资格;
  (七)取消参加赛事相关工作资格;
  (八)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品);
  (九)禁赛(日、月、年);
  (十)取消注册资格(年);
  (十一)降低或撤销技术等级;
  (十二)列入象棋项目黑名单;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三)终身禁赛;
  (十四)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五)其它纪律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处罚。
  针对单位(组织)违规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
  (一)警告(含口头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罚款;
  (四)核减和/或追缴(俱乐部或运动队、赛区承办单位等) 赛事经费;
  (六)在指定场地进行比赛;
  (七)取消比赛成绩(场、全部);
  (八)取消参赛资格;
  (九)停赛(场、全部);
  (十)取消评奖资格或收回奖项(奖励称号、奖金和奖 品);
  (十一)禁赛(日、月、年);
  (十二)中止注册资格若干年或取消注册资格;
  (十三)依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提交主管部门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
      (十四)其它纪律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适用的处罚。
     第七条   合并处罚
  (一)本规定的各项处罚可以合并进行。
  (二)被处罚对象具有多重身份时,当因其中一种身份被处罚,其他身份也应一并受到相应限制。
  (三)一人(单位)有两种以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分别给予处罚,合并执行。二人(单位)以上共同实施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罚。
  第八条   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由于被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罢赛;
  (二)行贿、受贿、索贿、操纵比赛结果;
  (三)作弊;
  (四)唆使、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本规定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发生三次及三次以上的;
  (七)对中国象协、象棋事业造成负面影响并引起严重后果的。
  第十一条  处罚期的计算
  处罚的期限从处罚通知明确的处罚之日起开始计算。比赛期间、赛事之间的休息期,均包括在处罚期内。
  第十二条  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由纪律仲裁委员会决定处罚的种类、范围和期限。
  (二)处罚可以适用于一个或多个不同等级的赛事。
  (三)除非另有规定,处罚的期限应详细说明。
  (四)决定处罚时,纪律仲裁委员会应考虑违规行为的相关情况,尤其是违规主体的年龄、既往史、个人情况、主观过错程度、违规行为发生的原因、行为的严重程度及事后违规主体对违规行为的认识态度等综合情况。


第三章  违规行为的分类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
  (一)参加违反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规定的比赛;
  (二)运动员注册或报名参赛时存在虚报等级、篡改年龄、更改职业、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在比赛中作弊;
  (四)在比赛中携带手机、电脑等电子通讯设备,并在赛中借助电子通讯设备、电子软件获得棋局分析信息,存在辅助比赛、有违公平竞赛的行为;
  (五)参赛者(或相关单位人员)在比赛中获得或提供行棋辅助信息提示,包括但不限于存在语言、文字和肢体等信息提示的行为;
  (六)存在蓄意媾和、让棋, 买棋卖棋、行贿受贿等人为安排比赛结果的行为;
  (七)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安排比赛结果;
  (八)代表单位领队、教练、队务等工作人员组织、参与安排比赛结果;
  (九)损坏比赛器材、设备;
  (十)干扰正常比赛秩序;
  (十一)违反赛区规定,寻衅闹事、破坏公物;
  (十二)漫骂、侮辱对手、裁判员、竞赛组织者及观众;
  (十三)棋手之间或唆使他人以各种形式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来诬陷、诋毁对方名誉; 
  (十四)不服从裁判判罚;
  (十五)无故弃赛、罢赛;
  (十六)无故不参加开、闭幕式;
  (十七)拒绝领奖; 
  (十八)不按照中国象协要求着装;
  (十九)使用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
  (二十)拖欠薪资;
  (二十一)场地、器材不合规;
  (二十二)导致赛场秩序混乱或出现安全事故;
  (二十三)违反赛区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比赛礼仪或相关仪式
  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工作人员未按中国象协相关规定或要求完成与比赛相关的各项礼仪或仪式的,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未在奏唱国歌仪式中肃立并行注目礼的;不参加组委会规定的有关仪式的;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违规主体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者,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给予取消当场或下一场比赛资格的处罚,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处罚。
  第十五条   歧视、不当言论
  运动员、教练员、技术官员及工作人员如对比赛等存有异议应当启动申诉程序,不得擅自发表对裁判工作的负面评论,不得针对主办单位、中国象协、会员协会、赞助商、赛事参与者等发表与象棋比赛有关的不负责任、无事实依据、蓄意攻击性的不当言论,不得针对肤色、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贫富、宗教、国籍地区等发表歧视性言行,前述不当言论、言行包括但不限于在公共场合、接受媒体釆访、电视评论时或借助个人微信、微博、博客、网站等各类社交媒体平台,发布赛事和/或赛事合作伙伴的负面信息、散播虚假消息。对违规主体,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或核减经费的处罚。对于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者,纪律仲裁委员会有权给予停赛处罚并追究违规主体相关法律责任,或给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各项处罚。
  第十六条  兴奋剂管制 
  兴奋剂管制及有关兴奋剂违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依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  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应根据比赛规模设立纪律仲裁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纪律监督工作,纪律仲裁工作组人数宜为 3 人以上的单数。
  第十八条  全国象棋竞赛及相关活动组委会赛事期间接到举报或发现线索或证据,赛事仲裁委员会应视举报线索采取相应举措,包括通报赛事组委会,成立临时纪律监督工作组,可会同赛事裁判委员会共同查处。重大事项应报告纪律仲裁委员会。纪律仲裁工作组根据调查证据,经集体讨论后及时作出处罚意见。
  第十九条  纪律仲裁委员会发现、获得重大违规线索或证据后,应及时提出意见,制定调查方案。根据调查情况,经集体讨论后提出处罚意见,经中国象协批准 后公布处罚结果。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共同参与。
  第二十条  调查处理完成时限:赛事期间受理的违规案件应在赛事结束前提出处罚意见,特殊情况报经中国象协批准可延长提出处罚意见的期间。赛事之外,根据调查线索或证据情况,一般在受理违规案件后二个月内提出处罚意见,重大案件应当慎重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公布处罚结果。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象协纪律仲裁委员会或授权的纪律仲裁工作组完成的调查处理结果,需书面呈报中国象协并留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规定中未列明的其他违规行为,中国象协有权根据本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国象棋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2013年4月17日生效的《象棋比赛赛风赛纪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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