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宗琪;林秀芹;
摘要(Abstract):
近年来,各大互联网公司斥巨资抢夺的体育赛事节目播出资源饱受盗播之苦。体育赛事节目相关纠纷频发,法院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权利属性和保护路径看法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各异。对此,从促进体育产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运用案例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研究我国体育赛事节目的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通过完善广播组织权来保护体育赛事节目。我国新《著作权法》为广播组织扩张了转播权并新增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未解决广播组织权利主体和权利客体等相关问题。应当将广播组织权的主体范围扩大至新型的网络传播主体,确定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为载有节目的信号,基于利益平衡原则对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如赋予公众免费观看重大体育赛事活动的合理机会并给予未获独家转播授权的媒体一定的新闻报道的自由。明晰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性质及其权利归属和权利内容,将有助于妥善处理体育赛事节目产业链上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在权利的专有和公有之间划分合理的界限。
关键词(KeyWords): 体育赛事节目;广播组织权;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权利的限制
基金项目(Foundation):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2021—2035)”专题项目(项目编号:HX2019179)
作者(Author): 黄宗琪;林秀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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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10.19582/j.cnki.11-3785/g8.2020.1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