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行政部门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安全、有序、文明开展,根据《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体规字〔2021〕2号)要求,我中心制定了《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馈。
体育总局气功中心
2021年6月29日
健身气功赛场行为规范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中的赛场行为,确保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开展,根据《国家体育总局公安部关于加强体育赛场行为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在中国境内举办的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或中国健身气功协会主办、参与主办、指导举办的各级各类健身气功赛事适用本《细则》。
第二条各省区市健身气功项目主管部门或健身气功协会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地方性实施细则。
第三条赛事活动组委会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各项健身气功赛事的赛场行为管理规范。
第四条参加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包括主办方、承办方和协办方)、参与人员(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运动队辅助人员、组织者工作人员等)与观众等群体,应当遵守本《细则》和相关管理规范。
第五条按照赛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具体要求,坚持引导、教育、处罚相结合,公平、公正、公开、准确的原则开展相关赛事活动。
第六条赛事组织者行为规范
(一)自觉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赛事活动,积极营造健康向上、和谐文明的赛场文化氛围和舆论宣传氛围。
(二)负责赛事活动统一管理,科学制定组织计划,落实各项实施方案。根据需要组建竞赛、保障、宣传、服务、医疗、纪律检查等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合理布置任务分工,协调赛区各组织机构,监督指导赛区活动,强化制度建设。
(三)保证场地、器材、音响、灯光、电子屏、标识以及通讯、交通、安保、安检、消防、救护、应急通道等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比赛顺利举行。
(四)加强赛场安全工作,研判“熔断机制”。通过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规范赛场进出秩序、加强观赛环境管理,通过明显标识、标语、现场广播等措施,引导现场观众文明观赛;
(五)严禁在赛场出现危险品及可能破坏赛场秩序的、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性或谩骂性或任何“藏独”、“疆独”、“台独”、“法轮功”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社会倾向的言论、旗帜和标语,防止打架斗殴、拥挤踩踏等事件发生。
严格实施本《细则》及相关管理规范,加强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制定突发情况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比赛顺利进行。
(六)赛事活动组织者在赛前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进行赛场行为道德规范教育;
(七)赛事活动组织者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操纵比赛,赛前不得评论运动员技术及奖牌名次或等次走向;不得违法使用或泄露参与者个人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切实做好赛事活动裁判员的选派,制定相应的选派原则和条件;
(九)严格遵守并监督裁判组和参赛单位执行竞赛规则和规程的规定;
(十)以身作则,秉公行事,不得以个人意愿干扰和影响裁判员的评判工作;
(十一)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不得接受运动队和裁判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十二)出现赛风赛纪事件时不迟报、不瞒报。
第七条参与人员行为规范
(一)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荣誉,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中华体育精神,遵守社会公德,尊重公序良俗,恪守职业道德,保护公私财物,维护体育赛事活动正常秩序;
(二)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及赛场的各项规定和纪律要求;
(三)比赛中要通过努力,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不得以不服从判罚、攻击裁判员、拒绝领奖等各种不良手段干扰和影响正常比赛;
(四)尊重观众,尊重裁判,尊重对手,不得向媒体散布不实或不负责任的言论;
(五)比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相互串通、不搞暗箱操作;
(六)不得以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方式贿赂竞赛组织管理人员和裁判员。
(七)出现赛风赛纪事件时不迟报、不瞒报。
(八)不得有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背体育道德、违反公序良俗、违反赛风赛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违法违规的言行。
第八条裁判员行为规范
(一)严格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裁判员管理的有关要求和《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遵守裁判员守则,坚定政治方向、热爱体育事业、业务精通熟练、公正执裁评判、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廉洁自律。
(三)认真履行裁判员义务,服从工作安排,以规则为准绳,以运动员的现场水平为依据,公平、公正执裁。
(四)不得接受运动队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得参与各类高消费娱乐活动。
(五)比赛期间,不得饮酒、不得串门、不得擅自离开驻地。自觉上交托管所有通讯器材,不得相互议论参赛运动队(员)情况和比赛结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和影响其他裁判员的工作。
(六)国家级健身气功裁判员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跨省(区、市)的邀请开展讲学、辅导等活动。
(七)不得相互串通,搞君子协定,暗箱操作。
(八)签订《裁判员赛风赛纪责任书》,并严格履行承诺,自觉遵守各项管理要求。
第九条健身气功观众行为规范
(一)服从赛事活动组织者的管理,遵守公共安全、卫生相关要求及观众席秩序,遵守社会公德;
(二)保持赛场公共环境卫生,禁止吸烟及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禁止攀爬、翻越围栏、栏杆及防护架等不文明行为。
(三)文明理性观赛,拍照、录像应不影响裁判员执裁和运动员比赛,禁止使用闪光灯,服从工作人员指引;
(四)严禁进入比赛场地,严禁发表或展示不文明不健康、有侮辱谩骂性、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反党反社会主义等方面的言论、旗帜或标语;
(五)严禁侮辱谩骂、围攻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相关工作人员;
(六)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以任何形式干扰比赛秩序;
(七)严禁携带危险品以及其他禁带物品,严禁起哄或向赛场投掷杂物。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一)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和中国健身气功协会将建立信用记录和“黑名单”机制,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或单位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
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或协会和赛事组委会如在赛事活动组织中出现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二)参加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参与人员与观众等群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触犯刑事法律的,由赛事组委会依法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有违反赛场行为相关规定的,由赛事组委会和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视情况依纪依规处理。
(三)发生兴奋剂违规事件的,按国家有关反兴奋剂规定进行处罚。
(四)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组织者对以上行为规范疏于管理的,各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责令其改正或处以罚款;涉嫌欺诈或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各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参与人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各主管部门按照《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健身气功项目实施<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视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禁止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活动等处罚。
(六)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裁判员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规范的,各主管部门按照《健身气功裁判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视情况给予警告、取消若干场次执裁、取消执裁1-2年、降低裁判等级、撤销裁判等级、终身禁止执裁等处罚。
(七)健身气功赛事活动观众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规范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制止并妥善处理;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理和后续案件查办工作。
第十一条参加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各有关方面应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扬中华体育精神,共同遵守赛场行为规范,维护赛事活动秩序。
第十二条健身气功赛事活动参与人员对赛事组委会和各级健身气功主管部门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据相关规定向相应的协会申诉,认定原处理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纠正。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对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参加中国境内举办的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赛事活动组织者应当督促外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等人员遵守中国法律,尊重中国国旗、国歌。
中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参加中国境外举办健身气功赛事活动的赛场行为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四条赛事组委会将在赛事组织过程中对违规行为进行音视频采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负责解释。